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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编辑:当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02-05

财税2016 36号文件中对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是以先开票原则和约定付款原则,哪个在先以哪个为准.

按照合同约定应收款项的,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以票控税,也应确认增值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筑企业甲12月份按照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为3200万元(4000万元*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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