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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质权如何实现?

编辑:当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2-18

答:首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并以所得款项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当主债务到期未还而票据又已到期时,票据质押人作为主债权人,即可以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自己权利的存在,持票据提示付款人付款;

如果该票据已经付款人、第三人承兑或保付,承兑人、保付人则成为票据主债务人负有绝对的保证票据兑付的义务,其余债务人则退居其次而成为第二债务人.

若票据主债务人拒绝付款,票据质押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义务,而不必马上行使追索权;

如果付款人、承兑人或保付人将票款支付给票据质押人,在票据法上,票据质押关系应当已经完成但是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质押人只能收取与债权相等的部分数额,其余则须退还给出质人.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票据已经到期而其所担保的主债务尚未到期时,质权人也应有权兑付票款,并将票款提存,或与出质人商定提前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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